原告金**与被告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金**、被告殷**、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网约车维修期间30天的停运损失费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殷**驾驶沪axxx**车辆沿徐浦大桥由东向西行驶时,追尾原告驾驶的沪axxxx**网约车,致原告车辆严重损坏。原告车辆送修后产生停运损失。因双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殷**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其在购买保险时并不清楚被告平...(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