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系原太原市万柏林区忠良联众五金交电经销部(已注销)经**。
上诉人北京润德**********(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2)晋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9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德鸿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改判李**赔偿润德鸿图公司1万元;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号案(以下简称第1424号案)完全不同,第1424号案和解并不影响李**在本案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两案案由不同,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第1424号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第1424号案是涉案双方之间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进行的和解,李**所承担的赔偿仅涉及侵害商标权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其次,润德鸿图公司并未重复获取赔偿。李**销售被诉侵权的波纹下水管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给润德鸿图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而李**从中获利,并且润德鸿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两案均有律师出庭,均有合理开支发生。(二)原审判决违背同案同判的原则。此前的同类案件中,在同一个侵权店铺中购买多个产品,同时涉及侵害商标权和侵害专利权的,均是分开起诉、分别裁判。(三)严*、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原审判决结果不利于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李**辩称:(一)双方已就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李**已赔偿润德鸿图公司2000元,其已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了责任。现润德鸿图公司又以另一案由提起诉讼,属于故意重复起诉。二审期间,李*...(本文书还有7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