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博乐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博尔塔拉*************(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23)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上诉人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原审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23)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二、依法改判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4,486元;三、依法改判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41,318元。事实与理由: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有明确的约定,某某建筑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某某建筑公司辩称,对账单上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某某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只有在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中可以给付,某某公司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宋**辩称,货款已支付,不存在利息及其他费用的给付问题。
某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23)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文书还有4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