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7日11时42分,被告徐**驾驶的辽某****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某某厂区内部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车头右侧与同方向右侧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轻微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导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于2022年7月27日前往深圳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出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住院天数为93天,《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建议为:1.出院后全休3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二次手术内固定去除约需10000元等《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显示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为54080.5元《病人预交金收据》显示原告通过微信支付预交2000元医疗费用原告于2...(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