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刘**、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被告刘**,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室归原告和**、刘**按份共有,原告占有12.03%的份额及居住权;2.判决被告支付刘*遗产(积蓄)中应得的款项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刘*和**是夫妻关系,共有三个子女。儿子刘**,长女刘**,次女刘**。原告之父刘*于2016年10月8日去世。在刘*名下,有一所宅院,位于顺义区。该处宅基地面积为321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65.2平方米。有6间正房、3间西厢房、4间北房和4间南房。因政府规划,该村被拆迁。2010年1月21日,刘*与镇政府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签订了一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充协议书》。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950000元。该款后由刘**掌握,其中包括刘*和刘**的份额,但没有进行分割。另:拆迁后刘*和**还有村委会和政府部门发放的房租、补助费、退休金等积蓄,这属于刘*和**的夫妻共同财产,大约40万元,据了解,存在周*的银行卡里。说明:刘**使用父亲刘*的优惠购房面积54平方米,购买了涉案的**室,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使用了刘*指标内的45平方米,指标外9平方米,使用了赵*指标内的4.2平方米。根据规定,原告可继承的面积为13.5平方米(大概估计34万元左右,少估房价希望法院给予我居住权),占该套房屋的12.03%。
被告刘**辩称,都是一奶同胞,希望都坦诚相待,亲人之间不应该这样。让刘**、刘**商量着办,我没什么意见,刘**多掏点应该,刘**想多要点也行,我没法参与。闺女应该跟着妈一起住,但我妈要不...(本文书还有7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