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晟、尹**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511694.55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318786.90元(利息以本金511694.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6‰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7月25日),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佛山市南海某某厂欠款本息计算表》);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8年12月23日,南海市里水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下称“里水信用社”)、南海市某...(本文书还有2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