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沈阳安运********(以下简称“安运公司”)、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安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元(眼镜300元、鞋200元、裤子2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8日,刘*驾驶辽a×××**号车沿于洪区赤山路行驶至赤山路时,与我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通警察判定为刘*全责,因被告保险公司超出理赔费用,所以将由被告安运公司赔偿多出的费用。多出费用包括:电动车、衣物、眼镜等损失费用,原告多次催要,然而时至今日被告刘*及安运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支付赔偿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运...(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