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杨**诉被告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彭*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6282元,并以3628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利息为4046.9元),以上费用合计40328.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杨**、储**夫妻二人在广州市增城中航城花(园)给被告邱**做工,岗位为水电安装。原告提供劳务完毕后,被告邱**于2018年11...(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