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韦**因与被申请人匡**、黄**及一审第三人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案涉房屋定为“非经济适用房”是对房屋政策的理解错误,该房屋属于非还建性房改房,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自转让购房指标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公共管理秩序。案涉房屋实际属于房改房、棚户区改造房中的非还建房,受国家福利、受政府条件限制,取得此类房屋应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和条件限制。再审申请人不是某**的职工,也不是低收入的其他单位职工,不符合享受非还建性房改房的条件,再审申请人占用了购房名额即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却未能购房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即使再审申请人符合城市低保居民政策调剂房购房条例的相关规定,也须经过某**和市住房改革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并由再审申请人直接与某**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房款。某**已明文禁止私自转让购房指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取的指标转让费也应当属于国家财政所有。(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本文书还有1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