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戴**、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业公司称,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戴**、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路桥支行)订立了一份编号为2019分期12070151-101254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戴**以其申办的卡号为×××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申请的分期金额为9434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申请该项业务尚需分期支付手续费8490.6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资金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若工行路桥支行连续3期无法全额扣款清偿的,则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向工行路桥支行提供了一份《担保承诺函》,确认为被申请人戴**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戴**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戴**的该笔借款向工...(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