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第一组证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该屠宰场是在市政府及包括被告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屠宰,无证是持续性行为,不存在不同的事实,案涉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二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2021年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也是无证屠宰,原告的屠宰行为没有停止过,无证不是原告过错,对持续性行为分开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三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的外在程序上符合规定,但是没有考虑原告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告知书以签字为准,拒签也反映了原告的态度;第四组证据并没有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诉请采取的是无视的态度;第五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相关部门都不予******,但是要求原告继续生产,原告无证状况一直存在,如果处罚的话每天都可以处罚,原告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第六组证据原告认为进行公益诉讼和加重处罚就是拆迁引起的。
被告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无异议,但是2021年的行政处罚对象...(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