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商铺是否应腾空并返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黄**作为商铺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商铺享有上述法定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规定,黄**行使上述法定权利时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首先,从涉案商铺的状况来看,该商铺不具备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水晶城商场共有商铺2900余个,前述商铺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相邻商铺之间在平面上紧密相连,空间上没有物理隔断**楼梯、电梯、公共卫生间、商场内通道、走道等分层分摊,在构造上不能明确区分,在利用上不足以排他使用,上述特征决定了水晶城商铺应当整体使用、统一经营的...(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