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利食品******(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被告达利园(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达利园公司)、山东华鲁*******(以下简称华鲁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告天津达利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鲁康公司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利公司庭审中向本院明确其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天津达利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达利园”字样;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5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3年2月10日,系一家集食品饮料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集团化企业,年产值超百亿,...(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