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成都********(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以某甲公司认可某乙公司进行第二次广告宣发,推定某甲公司认可某乙公司第一次广告发布及宣传符合约定,属于错误推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违法采信证据,进而错误认定某乙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及宣传数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已完成约定的广告宣发的数量,也不能证明某乙公司已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宣发义务。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却足以证明某乙公司不仅为某甲公司印制广告,同时还在为其他公司印制广告...(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