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冯**与被告六安豪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豪门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58886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行业拆借贷款利息计算);二、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300元及交通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七第首付款308863元及2018年1月26日前支付,余款280000元申贷款支付(280000贷款已提前还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原告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到被告处要求解除合同未果,通过发律师函也未得到被告响应。...(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