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何**、庄**、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因新冠疫情防控,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以书面形式参加诉讼,被告何**、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后续损失24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3日,何**驾驶冀b1××**号车辆与李**、董道学驾驶的鲁b5××**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受伤。为此,李**诉至法院。
被告何**未应诉、未答辩。
被告庄**未应诉、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及投保属实,对于李**合理合法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