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万达***********(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正浩********(以下简称正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万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正浩公司支付利息(以16821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自202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正浩公司按照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部分的比例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