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辩称,1.本案买卖合同业务是由某某公司的人员余*与某乙公司经理叶**联系洽谈业务,案涉的买卖合同也是由某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是由某乙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买卖合同;2.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的铜棒属于原材料,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的加工方,故某乙公司指定某甲公司把案涉货物送至某丙公司处,由某丙公司代为签收,某丙公司不是本案交易的相对方;3.某甲公司起诉的金额有误,某甲公司分别收取了某乙公司出具的三张支票,金额分别为286324元、503800元、627947元,合计金额1418071元,某甲公司未提供退票理由书,也未向某乙公司退还支票原件,因此支票对应金额应在本案扣除。2023年9月份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退还不良品铜棒330公斤,除此外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退还1.5吨铜糠,铜棒及铜糠的单价为44元每千克,合计退还铜棒以及铜糠的总金额为80520元,也应当在本案中扣除。
某丙公司辩称,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的加工方,为某乙公司加工炉具配件,某丙公司不是某甲公司或者某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某丙公司不承担合同义务...(本文书还有4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