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赵**、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被告人保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赵**、人保江*公司赔偿陈**损失212012.15元;二、判令赵**、人保江*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1、2020年9月6日,赵**驾驶粤jm××**号重型普通货车与陈**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在认定书中调解并同意由赵...(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