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黄**、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000元;2.判令被告黄**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为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黄**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4.判令被告付**被告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黄**、付*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被告黄**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付*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如下:1.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本文书还有3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