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杨*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0月14日,杨*政府对刘**作出顺义区杨*公开(2021)第****号**告《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是:“经核实,顺义区杨*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我单位未制作、未获取也未保存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上述信息不存在。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决撤销杨*政府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责令杨*政府重新向刘...(本文书还有3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