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与被告陈*、中国××******************(以下简称××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姜**,被告陈*、被告××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储*诉称:
一、涉案事实。
(一)2022年4月4日15时30分许,储*骑行自行车与陈*驾驶的苏j×××**小型客车在梁垛镇××大道旁边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储*受伤、两车受损,储*手机、衣服损坏。此事故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储*不负此事故的责任,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陈*驾驶的苏j×××**小型客车在××财保盐城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储*的损失未得到赔偿。
(二)事故损失。
1、医疗费:3794.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2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