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朱*、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湘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被告朱*、被告平安保险湘潭支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赔偿原告张*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876.6元;2.请求判令被告平安保险湘潭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失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日21时50分,被告朱*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由护潭广场往时空广场方向行驶,至护潭广场往时空广场方向60米处,与同向前方由张*驾驶并搭乘李*英二轮电动车(车架尾号:115273)相*,造成两车受损,张*、李*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