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万*、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万*、被告某某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万*赔偿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7275.7元,被告某某财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27日21时5分许,被告万*驾驶号牌为鄂c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竹山县**镇**前路段实施右转弯时,与我驾驶的鄂c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竹山县某某医院进行救治。伤情诊断为:左侧踝关节骨折、左侧距骨骨折、左足楔状骨骨折、左肩部和左手挫伤。此外,因我当时怀有身孕,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需...(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