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3)湘06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平江县某**向李**支付拖欠工资3947元,并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13570*0.5=6785元作经济补偿金;2.判决平江县某**向李**支付报销款5891元;3.判决平江县某**向李**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的五个月工资6785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4.判决平江县某**向李**支付2022年3月加班费15000/27*2*3.3=3666.6元;5.判决平江县某**向李**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13570元;6.由平江县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李**律师代理费用。事实和理由:李**劳动仲裁原判决部分错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李**主张拖欠工资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支持。二、平江县某**应当向李**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的5个月工资6785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三、平江县某**在未提前30天的情况下,非法解除与李**的劳动关系。李**被迫在2022年7月28日核对工资,与张*交接工资欠数账目。...(本文书还有4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