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卞*、被告长沙公交******、被告罗*、被告中华联合*****************(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上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上简称人保财险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与被告卞*、被告长沙公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罗*、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人保财险株洲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卞*、被告长沙公交******、被告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详见计算清单)共计394681元;2、判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株洲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且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3、判令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1、判令被告卞*、被告长沙公交******、被告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详见计算清单)共计573350.5元,上述金额中罗*应承担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无须罗*承担,原告方自行承担;2、被告卞*及长沙公交******与原告就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卞*及长沙公交******承担的责任已经庭外和解,故在本案中无须处理卞*及长沙公交******应赔偿原告的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4、护理费按50333元每年的标准计算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120天的护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0日6时30分许,卞*驾驶湘ac××**客车与袁*强驾驶湘a7××**摩托...(本文书还有7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