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龚**、中国太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龚**、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8112.52元(医疗费54306.45元、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000元、误工费23772元、残疾赔偿金89732元、护理费1654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9日0时35分许,被告龚**驾驶湘hv××**号小轿车沿s319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镇××村路段时与相对行驶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本文书还有3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