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肖**、英**、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广东分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江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在一审判决数额的基础上予以支持李**在一审法院没有被支持的数额为43651.21元(护理费4470元,误工费38221.21元、手表维修费450元、手机维修费510元合计43651.21元),由肖**、英**、某某保险广东分公司、某某保险江门支公司...(本文书还有1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