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国****************与被告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舒*承担原告代为垫付的张士桃的抢救费用21033.09元的偿还责任,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舒*承担原告代为垫付的张士桃的抢救费用21033.09元的偿还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温岭市国****************的名称原系温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6日,被...(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