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中国银行坪山支行与核新力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坪山支行向核新力公司提供授信额度2000000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即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同日,中国银行坪山支行与核新力公司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核新力公司以截至2021年1月27日因对外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和自2021年1月27日起5年内核新力公司因对外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财产质押给中国银行坪山支行,作为2000000元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的担保;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本文书还有3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