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安徽赛耐*********(以下简称赛耐尔公司)、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严**、被告鲍**(系被告赛耐尔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定被告安徽赛耐*********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所欠工资144346.11元及利息(以144346.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二、判定被告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原告受聘加入安徽赛耐*********,职务是车间主任,岗位工资是8300元每月。2019年5...(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