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甲**(以下简称甲**)、第三人乙**(以下简称乙**)、第三人丙**(以下简称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方*、被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第三人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4406000元及违约金(以440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案涉保修房屋所属的“丁**”工程是被告甲**开发建设,按照被告甲**的要求,以第三人乙**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丁*系原告舅舅,且为第三人丙**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故原告钟**以丁*名义与第三人甲**又签订了名为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实为转...(本文书还有3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