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4)川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胡**,被上诉人四川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4)川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陈**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四川某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不支持赔偿金及四川某乙****不再提供劳动条件之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期间的工资错误。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未查明四川某乙****违背双方关于退休年龄的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双方就陈**退休年龄为55岁有合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陈**与四川某乙****hr周*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就陈**55岁退休经历了要约和承诺的完整过程,并不属于陈**的单方承诺。陈**入职前签署了《拟录用人员承诺书》,第3条内容为“自愿向绵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按管理岗位55周*退休。”承诺55岁退休是四川某乙****录用陈**的条件,陈**从上一家单位辞职到四川某乙****上班看重的也是可以55岁退休,直接干到退休,双方就陈**的退休年龄为55岁协商一致,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生效成立的条件,也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四川某乙****擅自改变双方关于退休年龄的约定,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四川某乙****以陈**年满50岁应退休,不再给陈**提供工作条件,进而不支付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一审判决认为陈**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性质是否确定、如何确定,属于其行使自主管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强制裁判范围认定错误。用人单位有合法的自主用工权,自主管理的权限,但权力滥用导致违法时,法院应依法纠正。3.陈**...(本文书还有8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