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江苏*新******(简称“某新材料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2680.68元(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对利息计收复利);2.判决被告沭阳某装*******(简称“某某新材料公司”)、张**、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沭阳某置*****(简称“某置业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沭阳县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某室共12套商业用房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180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原告称不主张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日期正常计息。
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贷款、保证、抵押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利息无异议,同时辩称:1.对原告正常利息的计算没有异议,...(本文书还有1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