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延吉分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向宋*返还费用252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等由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宋*与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签署了培训服务协议书,培训费用为14880元,协议中明确约定宋*在考试过程中笔试未通过的话,将会退还9000元人民币。后在23年度延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过程中,宋*未通过笔试,按照协议的约定,应当退还9000元人民币的费用,且宋*已于2023年12月25日向某公司提出退费申请,2023年12月2...(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