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孙**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承担。庭审时,李**变更上诉请求为,依法予以改判,驳回孙**反诉请求、支持李**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第一,一审法院未能依法认定,案涉19万个菌包已由孙**使用,案涉买卖合同所涉标的物已经灭失,实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案涉19万个菌包是东宁市辉某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公司)受孙**委托加工的,该菌包是特定物,现已被孙**使用完毕,已经灭失,根本不能完成交付。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孙**已无法向李**交付约定的菌包。第二,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在履行案涉买卖合同过程中,案涉菌包的交付义务人为孙**,一审法院将该义务赋予李**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孙**未能履行...(本文书还有4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