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费75935元(151870元/年×1/2),予以支持。
2、死亡赔偿金1197787.7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0707.75)。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097080元(54854元/年×20年),本院予以支持。
至袁*死亡之日(2023年1月13日),其母亲张**74岁(1949年9月**日出生),其父亲袁*80岁(1943年8月**日出生),其父母共计生育四个子女,经计算,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4931.5元(36621元/年×6年÷4),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5776.25元(36621元/年×5年÷4)。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100707.75元。
3、原告主张亲属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该费用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之中,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为1303722.75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谭**驾驶的皖某****号车在...(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