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竹子******(以下简称竹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临**********(以下简称迎凤服务部)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竹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竹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迎凤服务部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告知竹子公司,也未送达程序转换的法律文书。本案案情复杂,在基本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应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即使适用普通程序,本案也存在超期审判的情形。二、竹子公司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迎凤服务部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张海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竹子公司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在迎凤服务部未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竹子公司为防止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稳定,基于人道主义,先行代迎凤服务部支付19...(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