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上诉人银川某公*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川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某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银川某公*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银川某公*支付张**社会保险2977.33元,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银川市某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张**主张的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社会保险的请求,且张**并未在接到仲裁...(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