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耿**偿还原告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为按约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耿**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与耿**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20年12月20日15时17分,耿**说“哥,你这微信还得给我导一下...(本文书还有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