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4,812.5元(225,000×4.75%×7年,2018年9月18日-2025年2月17日);3.判令本案保全保险费4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从原告处借人民币22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王*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2018年3月17日,王*写给雷*的借条,借款金额是225,000元作为工地资金周*,王*的银行记录只收到雷*转给王*200,000元整,口...(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