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昌信******与被申请人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浙江昌信******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金**抵押给申请人的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代偿款173213.31元、律师代理费9600元、申请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台州分行)订立了一份《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三方协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金**以其申办的卡号为×××的中银信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分期付款总额为259800元(其中购车透支额240000元,按揭服务费19800元),申请该笔贷款尚需支付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21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以按月分...(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