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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苏01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8
  •  
  • 【案例概要】

    原告赵*与被告耿**、甲**、乙**(以下简称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耿**、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4410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14天)、营养费2700元(30元×90天)、护理费7900元(2380元+120元×46天)、交通费500元、车辆修理费715元、伤残赔偿金78231.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00元,上述合计137754.29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日,被告耿**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文思巷6号附近进行环卫作业,与骑电动车经过的原告发生刮撞,致使原告摔倒,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南京市交警二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耿**负全部责任。原告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等。发生...(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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