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刘**、重庆良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重庆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584190.40元,并从起诉之日(2024年3月14日)起按lpr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本金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挂靠被告重庆良某********承建了云阳县x镇政府发包的云阳县x村公路改造工程(大转拐-团坝)、x社区村级公路窄路面扩宽工程项目。由于该工程需要运输材料等物品,被告联系原告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双方结束运输合同关系后,被告现场负责人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本文书还有1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