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庆祥伟业汽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崔**(以下简称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金12200元、交通违章处理费用5400元、折...(本文书还有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