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知*********与被告宜都市顶头尚丝私人订制美发店(经营者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宜都市顶头尚丝私人订制美发店的经营者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99631号“顶头尚丝”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商品展架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美容美发行业的知名企业,拥有102家美发连锁沙龙,13家高端美容私享连锁会所,9家美容美发化妆连锁学校。公司旗下包括高端美发品牌“首脑”时尚潮流品牌“顶头尚丝”高端品牌“***.原告一直秉承“成就头等美事”的理念,原告已成为极具影响力的美容美发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申请注册第4499631号“顶头尚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店等,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3日。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本文书还有6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