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沂海发******(以下简称临沂海发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嘉峪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海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平安嘉峪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海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95290元、评估费4800元、施救费800元,总计1008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30日21时,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陈*函驾驶鲁q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邑县××路××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平安嘉峪关公司辩称,临沂海发公司主张...(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