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蔡**、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蔡**、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306.91元、利息430.54元、罚息308.05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91%计算罚息)。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签约情况。
(一)《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201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蔡**、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0q119****16063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蔡**、陈**向原告申请20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商品,借款期限为36个月。实际...(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