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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粤07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原告黄**与被告陈**、鼎和财产***************(以下简称鼎和财保江*支公司)、第三人台山市道****************(以下简称台山社会救助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鼎和财保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台山社会救助办公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向黄**赔偿损失103716.8元;2.判令鼎和财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3.判令陈**、鼎和财保江*支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7日,陈**驾驶粤jd××**车辆自斗山圩向田头圩方向行驶至六福眼镜村时,因不确保安全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承担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上述事故的责任。经查明,陈**驾驶的粤jd××**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是由鼎和财保江*支公司进行承保。鉴于陈**、鼎和财保江*支公司拒绝向黄某进行赔付,黄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黄**...(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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