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浦********与被告畅**、上海中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东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畅**,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温*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东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15,723.97元;2.原告无需对被告xx公司支付被告畅**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休年休假折薪39,724.14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畅**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xx公司工作。2019年9月26日畅**因严重违反xx公司的规章制度,被退回原告处,原告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9月27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原告认为畅**违纪事实清楚,原告解...(本文书还有3147字未显示)